媒体报道中:女律师和女儿的生活照
5月25日,在山东青岛的“律师圈”中疯传一则讣告,一位45岁的女律师在家中因意外不幸去世。据知情人透露,女律师疑遭15岁女儿在家中勒死,并被装在行李箱中。目前,女律师15岁女儿因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警方控制。具体案件调查和审讯及取证工作,还在进行当中。
就事论事,虽然案件还没有被彻底定性为“弑母案”。但是,基于非正式的信息释放,貌似“弑母案”的可能性“八九不离十”。其中,两个“关键信息”似乎直指“原生家庭之恶”。其一,女律师离异独自带女儿生活;其二,对女儿要求比较严格。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离异家庭”的标签,本不应该成为影响孩子的负面因素。但是,基于离异的现实环境(很多夫妻离婚,老死不相往来,把孩子“据为己有”),最受伤害的确实是孩子。所以,“离异的原罪”也就应运而生,并且主要指向孩子层面。
不过,对于“弑母行为”来讲,无论怎样,背后的推动都是较为复杂的。但是,对于公众舆论而言,可能只会挑最触目的因素进行追问和讨论。甚至,一场“弑母案”发生后,人们更想知道背后的故事。因为,作为亲缘血案,其中不可能没有爱。所以,这就让人性显得更加纷杂。
事实上,法理层面而言,并不会过度强调作案者和受害者是“亲缘关系”还是“非亲缘关系”。所以,对于“弑母案”的讨论,可能更多会基于伦理道德展开。当然,就现代社会在看待“弑母弑父”的行为而言,并不会笼统的下结论,而是会借着案件背后的触发逻辑,为更多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教训。
所以,对于“女律师疑遭女儿勒死”的事情,我们既要追溯“原生家庭之恶”,也要考量个体人性的差异。要不然,过分的妖魔化“原生家庭之恶”,很容易让“弑母弑父”的行为被“合法化”。于此,对于“弑母案”的探讨,就要尽可能的触摸人性本身,而非总把悲剧的责任归咎在父母身上。
要知道,仅凭“离异家庭”,“管教严格”这些标签,是并不能得出“弑母动机”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案件复盘过程中的突破点。所以,女律师和女儿之间,到底还有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可能就更值得我们去追问。所以,也就能理解,为何案件发生后,“弑母”标签中,一直被“疑似”笼罩着。
很多时候,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确实是存在的,尤其在亲缘关系中。毕竟,对于一位“精英女律师”(相关消息称,女律师属于当地律师圈的精英)而言,如果,你跟她谈论教育子女,肯定能给你列出好多条条框框,可是,真要实践起来,就不那么容易。
所以,“安娜·卡列尼娜”原则,确实是比较普遍的,幸福的家庭都是幸福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甚至,如果以经济指标衡量女律师的家庭,应该也不会太差。所以,很多时候,对于一场悲剧的发生,真的是“阴差阳错”。就如吴谢宇在面对弑母案时,也是“十分后悔”的。
因此,无论是“吴谢宇弑母案”,还是这起未经定性的“弑母案”,如果仅是从母亲的职业身份考量来看,貌似都属于女性中的强人。吴谢宇的母亲是老师,这起案件中的母亲是律师。坦率地讲,这两个职业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很高的社会美誉度的。尤其,女性从业者,往往会给人一种“教育子女最优化身份”的映像。
也正是如此,往往会让职业习惯所带来的先入为主,成为亲缘关系破裂的推动力。因为,对于律师和老师,人们往往忽略掉他(她)们的公共属性,而对于家庭教育和亲缘沟通来讲,其实更倾向情感化一些,也就是非公共属性更强一些。
于此,一些精英人士和孩子并不融洽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从某种层面上而言,自己的职业干得好,这属于职业层面的事情,而对于跟孩子沟通互动来讲,本质上是解构人性的过程。并且,我们会发现,自己所处时代的经验往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老以“我们那时如何”来定义“孩子该如何”,自然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隔阂。
另外,“弑母案”虽然人命关天,但是,因公共危害性比较小,往往人们更愿意追问作案动机,而非会对作案者进行无休止的道德审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年龄较小的“弑母弑父者”,往往会认为他(她)们也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因为,“弑母弑父”只是激化悲剧的节点,而本来的悲剧可能早已注定。
要知道,在我们的社会伦理秩序中,如果孩子还没有完全独立(经济的,精神的),那么父母就是“权威答案”。于此,在具体的生活中,教育中,子女往往只能执行父母的决策,而不能有太多的异见。这导致,很多孩子其实是比较压抑的。
虽然,近些年,主流的教育理念已经在强调这方面的问题。但是,真正要祛除这种专断的教育理念,是需要很长一段时期的。不过,就“吴谢宇弑母案”和这起未经定性的“弑母案”来讲,可能都属于“母亲专断”所导致的悲剧。即便,两个母亲确实是为孩子好。
不得不承认,“弑母弑父”的悲剧中,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尊重没有得到平衡。并且,我们会发现,多数“弑母弑父者”,都并没有真正独立起来(经济的,精神的)。所以,弑父弑母的行为,其实算失控的抗争。因为,多数“弑父弑母者”,在悲剧落定后,往往又悔恨不已。这在“吴谢宇弑母案”中,体现得比较真切。
说实话,“亲缘血案”确实难以厘清。“弑母弑父者”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爱,而是他(她)们被亲情压抑到失控的地步。当然,既然犯下杀人的恶行,无论怎样都要受到法理的惩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当“弑父弑母者”开始实行杀人恶行时,就意味着永远把自己也杀死。
因为,就算法理上不追究责任,伦理道义的世俗之刀也不会轻易放过他(她)们。毕竟,作为个体的存在,在成为“社会人”之前,亲缘关系意味着一切的存在。所以,弑母弑父的行为,自然就不会被原谅。这种人性的考量,可能再过几百年,几千年也不会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