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常见这种情况:恋爱期间向对方转钱,并且没有留下借条,这到底是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许多人对此并不明白,也有人故意耍赖不还,该怎么办?
先看一件案例,看法官是怎样处理的:
四川蓬安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发生在男女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女方在恋爱期间曾多次给男方转款,分手后找男方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将男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男方虽未给女方出具借条,但男方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承认借钱并承诺还款,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过,女方在“5·20”等特殊节日期间给男方发送红包的行为,在转款时未作特别说明以及没有出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中的732元转款属于女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借款。
日前,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男方偿还在恋爱期间向女方的借款总计98838元。
从以上案例可见,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偿还两方面欠款:一是约定为借且承诺归还的欠款;二是“5·20”时女方给男方发红包的款。
重复一下,5·20,女方给男方发红包!!!
先说发红包的这笔款。此款并未言明是借,并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借,因此只能认定为法律上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成立,接受赠与一方〔即男方〕并没有偿还义务,故女方起诉要求还款当然得不到法官支持。
再说说那笔分多次转款的借款98838元。
说真的,先撇开法律不说,从人情道德来看,这个男友也不够意思,做人怎能如此赖皮?显然是人品问题,只怪女子遇人不淑。
从法律角度来说,男方的赖帐行为就更没得说了。双方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有借贷事实存在,两人即在法律上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女方是债权人,男方是债务人。依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应是依据《民法典》了〕,男方必须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女方则有依约追偿的权利。
若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约而诉诸法院,法官当然会予以支持,判令偿还借款。
关键是证据问题,起诉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着借贷关系,这很重要,否则法官无从支持。
“借条”是最常见且最重要的证据,但本案并没有“借条”,幸好女方还保留着双方的有关聊天记录,弥补了没有“借条”的不足,终得胜诉。
本案法官还提醒: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在一方要求返还财物时,应区分所给款项系赠与还是借贷。主张借款返还的,应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借贷关系方可成立,否则应按赠与处理。
这个案例也提醒着人们,男女恋爱切莫过于糊涂,在涉及到利益瓜葛时不能太随便,否则将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到时欲哭无泪。
因此,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最好能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